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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: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

2020/6/14 20:20:52发布180次查看
昨日,中国证监会起草了《关于修改<;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>;的决定》《关于修改<;关于实施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》有关问题的规定>;的决定》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此举是为了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证券法》,旨在进一步简政放权,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,提升监管效能。
具体来看,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》及其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了五方面内容: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。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,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,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“持有证券公司25%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%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”调整为“持有证券公司5%以上股权的股东”。
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;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;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;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。
三是根据新《证券法》,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。将“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、减少注册资本,变更持有5%以上股权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,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”调整为“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”,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。
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,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。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“对赌协议”;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%股东的备案程序;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%的豁免情形等。
五是落实简政放权,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。包括适当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要求,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。
证监会表示,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,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。
来源:证券时报 程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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